请你们将此细则及其附录发给各有关单位和工厂,以便利于贯彻执行。下发的同时,请抄报给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各三份。
1.为加强我国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增加经济效益、扩大出口创汇,根据国家进口商品检验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发的(86)国检监字第59号文《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颁发的(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各部门所属工厂生产的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单机一万千瓦及以下),包括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及与其配套的水轮机调速器、油压装置、励磁装置和电站控制设备。
3、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审查认可,机电部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为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负责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产品质量检测和工厂必备条件考核审查工作。
(4)有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稳定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6.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际通用技术标准或已贯彻了国际通用标准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达到质量分等标准中一等品要求。产品检测执行的各种现行标准目录见附录一。
7.国外客户如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则按企业与客户签定合同中规定的产品技术条件作为该出口产品检验依据。
8.申请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工厂须向当地商检局领取申请书,按要求填写一式六份,并按附录二要求,填报申请书附件一式二份。经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当地商检局审查同意后送检测中心。
9.对商品的质量检测,根据产品的种类、规格、型号(使用条件不同,由检测中心确定不同的检测方式,包括:
(1)对于有一定批量、便于运输的产品,由当地商检局到受检厂进行封样,由受检厂负责发运到检测中心,在检测中心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封样办法见附录三。
(2)对于不便运输的产品由当地商检局在受检厂封样,由检测中心派出检测组携带必要的仪器设备,在受检厂进行检测。
(3)对于在工厂和检测中心无法进行性能测试的中型水力发电设备主机,若该厂有同类型机组在电站运行,由工厂提供测试资料检测中心审查或由工厂提供条件,检测中心携仪器进行电站测试,并由当地商检局封样在制造厂检查制造质量。
(4)若该厂在国内无同类型主机产品运行,则由工厂提供有关设计及试验资料(设计依据、计算书、主要图纸、模型试验结果),由检测中心审查,并由当地商检局封样在工厂检查制度质量,达到要求后,由商检局发证放行或盖章放行。设备安装运行后,制造厂需补报电站试验或验收结果,经检测中心审查合格后再办理质量许可证申报手续。
(5)出口辅机产品(调速器、励磁装置等)原则上应为经过鉴定的产品。为出口配套设计的未经鉴定的产品,除进行设计审查和制造质量检查外,必须进行性能试验和电站试验。
10.检测中心在当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参加下,按(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附件二《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对受检厂进行工厂条件考核,并提出考核审查报告,报送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
11.对经工厂条件考核及产品质量检测已达到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者,由检测中心签注考核意见,报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审查批准后颁发质量许可证。
12.质量许可证只对与受检的产品属同一申报单元的产品有效。工厂如出口申报单元的产品时,须重新申请质量许可证。产品类别及申报单元的划分见附录四。
13.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工厂,一年之内可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凡获国家、机电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从获奖之日起二年之内可以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凡获国家、机电部优质产品奖的产品,从获奖之日起一年之内可以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和产品检测。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或产品检测的产品,要经当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签署意见。经国家商检局和机电部审批。
14.对第一次申请经检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产品,自不合格通知单签署日期起,三个月后进行复查,若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工厂需在六个月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15.工厂每年应向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报告本年度出口产品的生产计划及上年度质量管理总结。对临时签订的出口合同应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内报告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
16.领证工厂对出口产品要按质量分等标准要求逐台进行自检,并准确记录检测结果。每半年需向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报告出口产品质量自检情况。对国外索赔、退货情况以及重大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报告,接受当地商检局和检测中心的质量监督。
17.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工厂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经检查合格后核发新证。在有效期内,检测中心或当地商检局至少复查两次。复查结果由检测中心或当地商检局上报给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
18.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检测单位和当地商检局检查属实,报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批准后,可吊销其质量许可证:
(2)由检测中心和当地商检局对领证工厂组织抽查复验时,发现生产厂或产品不符合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并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19.质量许可证不准伪造,转让,冒用,违者除吊销其质量许可证外,还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厂长与当事人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20.颁发许可证的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附件六《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
22.申请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工厂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认证审查费。其中包括:(1)产品检测费;(2)工厂必备条件验收费(包括检验人员差旅费、人工费、资料费等)见附录五。
23.本《实施细则》自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批准之日起生效,由机电部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5.申报单元中产品历年生产及运行情况汇总表(产品名称、型号、出厂年月、台数、电站名称、运行年月、运行情况)。〔注3〕
由制造厂提供产品批量证明(合同及生产计划)和每台产品的合格证、自检记录。当产品数量在两台以上时,商检局按随机原则封一台作为抽检产品。
由制造厂提供产品批量证明(合同及生产计划)、每台产品的合格证、自检记录和试验报告。当产品数量在两台以上时,商检局按随机原则封一台检查装配质量封另一台检查产品性能。此外,制造厂应提供同单元的未下线的机组主要部件进行制造质量检查或在机组主要部件生产完毕(下线前)提前通知检测中心派员进行制造质量检查,对于申报990机座以下小型水轮发电机单元时,同单元中必须有三台以上产品待检。
同单元中必须有三台以上产品待检,制造厂应提供每台产品的合格证、自检记录和试验报告,商检局按随机原则封一台检查产品性能,对于调速器和油压装置,需另封一台(或封部分库存另件)检查制造质量。
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品种多、生产批量小、对产品可靠性要求高,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对五大类产品分别按产品结构、加工工艺、外形尺寸、容易等级相接近的原则划分为若干申报单元,出口质量许可证只对报检的该申报单元有效。五类产品的申报单元划分如下:
一、水轮机:一万千瓦及以下的水轮机按结构型式划分为11个申报单元(见表1)超出表1结构型式范围的水轮机产品需另行申报。
└──────────┴────────────┴──────────┘注:1.在同一单元内检查某一转轮直径,可发其以下尺寸的许可证
└─┴─────────┴──────┴─────┴────┴────┘说明:1.电压等级中低压指500V以下,高压指3000V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