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争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 [释义]本罪是指军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以隐秘盗取或许乘人不备公开攫取部队的武器装备或许军用物资的行为[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八条 偷盗、争夺武器装备或许军用物资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偷盗、争夺、弹药、爆炸物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则处分。[阐明]“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偷盗、争夺重要或许多件武器装备的,偷盗、争夺军用物资数额巨大的,战时偷盗、争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严重影响部队完结任务的,采纳损坏等办法偷盗形成部队严重损失的。
“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偷盗、争夺多件重要武器装备或许很多武器装备的,偷盗、争夺军用物资罪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影响部队完结重要任务的,采纳损坏性办法偷盗形成部队特别严重损失的。
【法定罪名】假造、变造、生意国家机关公函、证件、印章罪(第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