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保护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出产安全保密处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合格安稳,满意国防建设的需求,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目录(以下简称答应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出产活动实施答应处理。可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讨活动在外。
答应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分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职业主管部分一起拟定,并当令调整。答应目录的拟定和调整,应当寻求国务院有关部分和戎行有关部分的定见。
第三条未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不得从事答应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出产活动。可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同意的在外。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处理,应当遵从顾全大局、合理布局、鼓舞竞赛、安全保密的准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分,按照本法令规则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实施监督处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分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实施监督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担任国防科技工业处理的部分,按照本法令规则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实施监督处理。
第六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的单位,应当在答应规模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出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或许合同约好供给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
(三)有与请求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出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出产条件和查验检测、实验手法;
第八条请求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担任国防科技工业处理的部分提出请求。
答应目录规则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分请求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分提出请求,并将请求材料一起报送总装备部。
第九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担任国防科技工业处理的部分收到请求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规则的程序处理。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担任国防科技工业处理的部分安排对请求单位进行查看,应当寻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组织(以下简称军事代表组织)的定见,并自受理请求之日起30日内完结查看,将查看定见和悉数请求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分,一起报送总装备部。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分受理请求后,应当进行查看,并自受理请求之日起60日内或许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担任国防科技工业处理的部分报送的查看定见和悉数请求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议。做出准予答应决议的,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请求的单位颁布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证;做出不准予答应决议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请求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分在做出决议前,应当书面寻求总装备部的定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定见。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分依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出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的实际需求,经寻求总装备部定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做出数量约束。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答应专业或许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用期等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证,严厉保密处理,不得走漏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的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出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示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证编号。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证。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的单位不得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法转让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证。
第十七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担任国防科技工业处理的部分,应当将处理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厉保密。
第十八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并承当武器装备科研出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承受军事代表组织的监督。
第十九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的单位应当恪守国家保密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则,树立健全保密处理准则,按照活跃防备、突出重点、严厉规范、清晰职责的准则,对履行保密处理准则的状况进行定时或许不定时的查看,及时研讨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的单位应当树立保密处理领导职责制,其主要担任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安排领导,实在实行保密职责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的单位应当树立保密工作组织,装备保密处理人员。
保密处理人员应当了解国家保密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则,具有保密处理工作能力,把握保密技能基础知识,并通过必要的训练、查核。
第二十二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的单位应当与承当武器装备科研出产任务的触及国家秘密人员签定岗位保密职责书,清晰岗位保密职责,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训练。
触及国家秘密人员应当了解国家保密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则,严厉按照岗位保密职责书的要求,实行保密职责。
第二十三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则,制造、收发、传递、运用、仿制、保存和毁掉国家秘密载体,严厉控制触摸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规模。
第二十四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的单位应当采纳办法,在触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分、部位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设备。
第二十五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则对触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采纳安全保密防护办法,不得运用无安全保密保证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的单位举行触及国家秘密的严重会议或许活动,应当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确认专人担任保密工作。触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有必要在有安全保密保证办法的场所进行,并严厉控制与会人员的规模。
第二十七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的单位在对外沟通、协作和商洽等活动中,应当保存国家秘密,对外供给有关文件材料和什物样品,有必要按照规则的程序事前通过同意。
第二十八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则树立保密档案准则,对触及国家秘密人员的处理、泄密事情查办等状况进行记载,及时归档,并对触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用处理。
第二十九条未按照本法令规则请求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私行从事答应目录规模内武器装备科研出产活动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出产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的单位,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法转让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证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证。违法承受并运用别人供给的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证的,责令中止武器装备出产活动,没收违法出产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假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证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法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担任国防科技工业处理的部分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担任国防科技工业处理的部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一)对不契合本法令规则条件的请求人准予答应或许逾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答应决议的;
(二)对契合本法令规则条件的请求人不准予答应或许不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准予答应决议的;
(三)发现未按照本法令规则请求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而私行从事列入答应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出产活动,不及时依法查办的。
第三十五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的单位违背本法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则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第三十六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的单位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则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证。
第三十七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的单位违背本法令规则,被撤消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请求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
第四十一条本法令实施前现已从事武器装备科研出产活动的单位应当自本法令实施之日起,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分规则的期限内,按照本法令规则请求获得武器装备科研出产答应。
第四十二条军工电子职业科研出产答应处理,由其主管部分参照本法令规则履行。